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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司诉讼是民商事诉讼的一种类型。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公司诉讼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股东(发起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以及债权人等之间围绕着公司发生的诉讼。 公司诉讼的根源在于公司主体利益的冲突。现代公司是多种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有机统一体,形成了独特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公司的财产权独立于股东权,而由董事会为主体的经营层所控制,大股东又可通过对经营层的控制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债权人作为公司投资者也成为利益一极。公司权力(利)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乃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与失衡。 上一轮的公司纠纷浪潮起于2000年前后,后终因原公司法许多法律条文过于粗疏,缺乏操作性,尤其不具有可诉性,使得许多公司纠纷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提起诉讼常因无法律依据而被驳回。大量的纠纷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改动,就是完善了既有的公司诉讼类型,增加了公司诉讼新类型,改变旧《公司法》可诉性不强的局面,以增强公司相关权益人的保护力度。因此,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诉讼案件将会成倍地增加,出现爆发式增长。 1、公司诉讼的类型将会增多 新《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立法宗旨就是加大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增加了股东若干新的权利,这必将改变过去许多受害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被动局面。例如股东未来可以提起:(1)请求董事、经理承担责任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2)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之诉;(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查阅公司账簿之诉;(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务存根”之诉;(5)请求解散公司之诉;(6)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7)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 债权人未来可以提起的诉讼有:(1)请求出具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诉;(2)请求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诉。 2、公司诉讼的数量将会增加 原因有二:(1)如前所述,提起的公司诉讼类型增加,相应的公司诉讼的总数必然增加;(2)设立的公司数量将明显增多,公司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在这方面,新《公司法》采取了降低公司最低注册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增加出资方式并提高无形资产所占出资比例、放宽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举措。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很大 虽然新《公司法》细化了原有筹款,增加了新的规定,弥补了部分法律空白,但实际操作中仍会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地方,比如如何判定董事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如何界定董事个人机会与公司机会(判定董事是否篡夺公司机会的首要问题)等等,这些立法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法官自由心证,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很大。 (本文根据钱卫清律师2006年元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络学堂公司法系列名家讲座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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